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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负全责情形(图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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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负全责情形(图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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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常识
一、交通事故的分类
交通事故通常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到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步骤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有关工作时限
1.暂扣车辆。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肇事车辆,期限为20日,经上级批准可延长20日。
2.尸体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或鉴定后,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3.责任认定期限。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经上级批准,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4.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30日,必要时可延长15日。
四、车物损失鉴定
为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委托物价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肇事车辆、受损物品进行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涉及保险车辆时,要通知有关保险公司参与鉴定。其鉴定结论书作为车辆损失赔偿的依据。
五、有关复议规定
1.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应做出复议决定。
2.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接到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
六、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肇事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1.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
(2)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3)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的。
2.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2人死亡。
(2)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
3.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并符合上述“1”或“2”的规定,按照“1”或“2”的规定从重处罚: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
(2)酒后驾车的。
(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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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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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条例
第八十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动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非机动车与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叫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第九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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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后汽车保险索赔五步程序
第一步报赔: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车辆因驾驶原因撞在树或墙上),应由安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第二步核定:1.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派人到现场勘察或到交通部门了解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进行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
2.对第三者责任的索赔,还应由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依法确定,并依据投保金额予以赔付。对于保户与第三者私下谈定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
第三步赔付规定:全部损失。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保险金额赔偿。2.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第四步部分损失:1.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2.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立即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有效期时,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偿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4.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第五步赔付时间: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保户应持保险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
如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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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乘客利益如何保护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乘车人合法权益并未予以应有的重视。出于安全考虑,立法对于涉及行人权益的问题采取特别保护的立场,为行人设计较为完善的权利保护体系。而在交通事故中,更大的一个权益主体或者说最大的潜在的弱者群体乘客的利益却未被予以明确规范。事实上,在以往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中,尤其是涉及客运车辆的事故中,乘客往往是一个较大的利益弱势群体。在该类案件中,乘客唯一可能发生的过错就是没有系好安全带。而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在事故发生后,乘客对于合同、侵权诉讼具有选择权,法官进行诉讼引导时也往往比较喜欢将之引向客运合同纠纷。究其原因在于,依侵权案件审理责任的分担较为麻烦,法律规范尤其是共同侵权部分规定较为模糊,加之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未在立法上予以确立,故审理难度较大。
就现有的立法而言,这一状况虽已有所改观。但因上述所言立法对乘客利益的漠视,尚有赖于法官在实践中能动性的充分发挥。首先,基于赔偿范围以及第三人险的利益分担,为了更大弥补损失,在诉讼中应当尽量引导受害人走侵权诉讼的途径。其次,在具体案件的把握上,笔者坚决主张杜绝共同侵权在此场合的运用。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在此类案件中,载客车辆的驾驶员本身也有自己的利益安危,因此从客观上不存在其有任何与第三方共同故意或过失将侵犯自己车上乘客安全的可能。对此类案件,应当依据双方车辆的过错,归入无意思连带数人侵权或单纯侵权类别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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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不许“私了”的七种情况
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虽然允许并鼓励当事人对事故进行“私了”,但是,正如事事都有一个界限和范围一样,交通事故并非都可以“私了”,这也是相关法律法规中所明确规定的。如《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和《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七条就规定了七种情形的事故,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这七种情形是: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7)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前三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是因为这几项行为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尤其是(2)、(3)项所列行为对交通安全的潜在危害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如果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实际上就是放纵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上述第(4)、(5)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这是由相关法律对“私了”适用范围所决定的。第(6)、(7)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主要是因为包括许多单方事故在内,车辆碰撞的固定物一般是交通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往往造成了国家、集体财产的损失。为了保证国家、集体财产在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及时有效赔偿,《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对此类事故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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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篇:交通事故之后如何索赔
投保容易索赔难,这是目前我国车辆保险业中的现状。造成这种现象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的利益点不同,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不少车主对车辆索赔缺乏必要的常识,所以引起索赔时的困难。引起这种困难,既可能是投保对保险条款的了解不全面,也可能是在事故发生后处理方式不当造成的。投保时不认真考虑只是留下了隐患,而事故发生后处理不当而造成保险公司拒赔则真的是损失惨重。赔偿的额度、指定维修厂家的修理质量、车辆丢失后的赔偿金额,赔偿的期限,不同的保险公司会有不同的标准和工作流程,熟悉这些,既可以为您选择投保的公司作参考,也可以使您在出险后做到心中有数。
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应首先弄清保险索赔的条件。事故车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属于投保车辆的损失;
(2)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3)不属于除外责任;
(4)属于必要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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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是否可行
《羊城晚报》在本月10日率先披露了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正在酝酿实施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法,提倡轻微交通事故由当事人“私了”,以达到快速处理事故现场,顺畅道路的目的。消息传出后,交通事故“私了”是否可行?引发了正、反两方不同的意见。双方旁征博引,力求以法理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正方意见:
事实清楚、责任明确 轻微事故可以“私了”
一位研究交通的学者说:轻微事故“私了”好!一般性的车、物损坏或人员极轻微伤害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当事人在现场做好标记,互相抄录对方车辆号牌和驾驶证号并有效约定后,可自行撤离现场。这与传统意义上的“私了”不同。轻微事故“私了”可以减少城市交通堵塞。
广州市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属重大事故的毕竟是少数,大部分属一般或轻微事故。如果事故无论巨细都必须“公了”,真正吃亏的是那些被堵塞的车辆和乘客,看似公正的“公了”,对绝大多数交通参与者来说其实是不公平的。
有利于群众养成大交通意识 “私了”是交通管理一个进步
长期以来,一些人总认为交通管理是警方的事,忽视了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其实,偌大城市里车辆相互刮蹭、追尾等轻微事故是常事。实行快速处理,从某种意义上就是将事故勘查权交给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交警三方共同处理交通事故。群众的直接参与,有利于群众养成大交通意识,有利于警力的合理使用,“私了”是现代交通管理的一个进步。
一位市民说:这一事故处理方式的改革不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固有的思维及观念的突破,而且对每一位交通参与者尤其是事故当事人,在处理事故观念上也是一次转变。其中,将要确定造成交通事故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20多种违章行为,这对于交通参与者主动去避免这些违章行为,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依然是现行法规 只是手续简化规则公开
广州一位交通管理者说:广州市将要实施的“私了”,其实直接依据依然是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对有关事故处理进行的简化和办案环节规则的公开,包括对事故处理程序的简化,对事故损害赔偿手续的简化,对当事人保险索赔手续的简化,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手续的简化,对事故损害比例的公开,对事故责任认定的公开。
反方意见:
交通事故只能由公安机关处理 “私了”是一种违法行为!
一位姓陈的交通专家认为,“私了”是一种违法行为!
所谓私了就是指当事人为了逃避违章造成事故的法律责任,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交通事故,私自了结。这种“私了”行为侵犯了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权限。众所周知,道路交通事故只能由公安机关处理。其次,一宗事故发生后,事故一方或另一方都有可能触犯了行政法规甚至刑法、民法,比如一方可能是无证驾驶、驾驶假牌假证车或酒后驾车,明知交警一来,自己将会处于极为不利的位置,便主动提出“私了”。如果“私了”,事故责任者将逃避法律制裁。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当事人由于完全是他人违章或主要是他人违章造成自己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当通过损害赔偿手段来惩罚对方的违法行为,使自己的损失得到补偿。如果私了,即使对方作了多付赔偿和各种承诺,也往往难以兑现,容易受骗上当。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能“私了”。
说“私了”实则逃跑 “私了”往往不了了之
广州省一位长期从事交通事故处理的交警说:按照有些地方交通法规的规定,当双方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时,可以双方协商解决,但也须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万万不可“私了”。他在实际交通事故处理中便遇到不少“私了”不了的事。
他遇到过这么一件事:陈某骑摩托车时,被一辆货车撞成重伤。闻讯赶来的陈某家属急忙把他送到医院抢救。这时肇事者提出不要报警,表示愿意多赔些钱,并立即拿出1000元钱。然后,他谎称钱不够要到银行取款,谁知,这名无良司机却驾车逃之夭夭。久等未归的陈某家属此时方知上当。这次事故,陈某前后共花去医疗费近一万元,只得了区区1000元,吃了一个“哑巴”亏。
他告诉记者另一件事:林某驾驶的摩托车与汽车相撞,林膝盖粉碎性骨折,所骑摩托车被损坏。肇事后,双方私下协商解决。张某愿意赔偿林某医疗费及摩托车损失等计8000元,并当即给付了1000元,剩下7000元答应年底付清。但是到了年底,张反悔,拒绝给付。林无奈诉之法院。等到开庭审理时,林某未能提供有关证据,法院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要了芝麻丢了西瓜 不懂法律如何“私了”
这位交警认为,其实,在过去某些轻微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司机赚麻烦提出“私了”时,由于有些受害者不懂交通事故处理方面的法律常识,致使索赔数额与实际应得的数额相差悬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明确规定,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残废补助费、财产损失、残废者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但实际上有相当多的受害当事人没有对后两项费用提出索赔要求。有的虽然提了,但因不懂标准,也与实际应得相差甚远。
另一位学者则说:“私了”又不了的事一定会发生。事后,当事人如发现赔偿不足,再找到公安机关报案。由于现场可能已不复存在,往往证据不足,在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交警会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推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这种推定的准确性与实际会有差距,“私了”不可行。
关注焦点:“私了”不了怎么办?
轻微交通事故“私了”是否可行之所以引起正反两方面不同的意见,其实更关键的地方在于,如果交通事故“私了”不了,当事人怎么办?
据了解,广州市将要出台的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办法中规定,可“私了”的交通事故主要是那些情节简单、现场事实清楚、仅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按照初步设想,当发生两方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当事人在共同标明车辆位置(有条件的可拍摄事故现场)后,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影响交通的地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报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撤除现场的,由交警强行处置,对妨碍执行公务,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鉴于“私了”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本省一位长期从事交通事故处理的交警建议大家,广州市民如遇一般交通事故需“私了”时,一定要记住肇事车的车号、做好标记,然后移开车辆再报警,只有在交警到场见证下“私了”,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那些轻微交通事故,能自己解决再自行解决。
一位在保险公司工作的读者则建议:广州要实施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办法,一些相关的措施必须跟上。例如,目前,国内的保险公司只承认交警大队的事故调解书,而不承认事故双方自行订立的“和解书”,这也导致了许多事故双方在交警未到现场前不肯协商。因此,有必要制订合法的调解书。
如何“私了”:请看北京经验
目前广州这一办法正在酝酿之中,一些具体细则还在草拟之中。不过,我们可以从最早实施这一办法的北京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办法中找到某些参考答案。
●实行交通事故“私了”,当事人应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答: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在现场就事故事实及责任达成一致,应及时就基本事实及责任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字,有条件的可以用相机拍照,以防交警到来前任何一方出现异议,及时留存证据;对于当事人在事故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对事故损害的事实及证据及时收取,以便在法院诉讼时提交证据。
●“私了”不了怎么办?
答:双方当事人不能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或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可持交警开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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